放生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行为,对放生地点、疾病检疫有严格要求,但有许多人对此并不了解,认为“放生一条鱼没啥大不了”,加上受传统祈福放生观的影响,非法放生时有发生。
近日,某地一女子因放生2.5万斤鲇鱼被起诉的新闻在网上引发热议。该女子在湖中偷放2.5万斤鲇鱼,结果大量死亡,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历时10天,才将2万余斤死亡鲇鱼打捞完毕。鉴于该行为已严重危害湖水生态系统安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
有人疑惑,放生鲇鱼为什么会被起诉?经专家鉴定,此次被放生的鲇鱼是革胡子鲇,系外来物种,其适应能力很强,食性贪婪,习性凶猛,会通过直接捕食、食物竞争、改变食物网的结构等方式,对本地鱼种造成威胁。也就是说,这不是我们平常在市场买来食用的普通鲇鱼,而是危害很大的外来物种随意放生要不得。除了这次的革胡子鲇,像福寿螺等外来入侵物种还会对水稻等农业生产造成危害。因此,放生野生动物不可随性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以文章开头提到的放生2.5万斤鲇鱼的行为,已涉嫌违法。
其实,放生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行为,对放生地点、疾病检疫有严格要求,但有许多人对此并不了解,认为“放生一条鱼没啥大不了”,加上受传统祈福放生观的影响,非法放生时有发生。非法放生会引发诸多危害,但有些危害短时间内看不出来,要在更长一段时间内才能发觉,而当我们看到这些危害时,往往为时已晚。首先,对野生动物本身来说,长期的进化使每一种动物对环境有着特定的适应能力,比如适应了热带雨林的物种不适应高寒地区,因此跨区域放生会导致部分物种存活困难,结果放生不成反成杀生。其次,未经疾病检疫的外来物种在运输中如果感染疾病,不仅会给放生者带来人身安全威胁,还会导致病菌在放生区蔓延,给本地野生动植物带来感染风险。更为严重的是,很多外来物种繁殖能力极强,在放生地如果没有天敌,散逸到野外后会大肆繁殖,造成外来物种入侵。入侵物种与本地动植物争夺食物、栖息地,导致本地生物的生长资源遭到挤兑,这时候如果没及时干预,会导致物种退化,甚至灭绝。以此前曾出现在放生新闻中的鳄雀鳝为例,这种鱼类产于北美洲,性情凶猛且在我国境内缺乏天敌,一旦入侵成功,会导致湖水鱼群总数下降,对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破坏。
事实上,近年来我国对于生态环境保护日趋重视,在遏制非法放生方面也有了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但对一些平时关注较少的人而言仍是“冷知识”。从立法上看,《生物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农业农村部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外来物种入侵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放生外来入侵物种都有相关规定。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当务之急还是要用大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让相关的法律知识加快“落地”。相关部门应加大科普宣传力度,进一步指导公众学会辨别外来野生动物的类别,了解什么物种不可随意放生,以及如果想要放生,应该寻找哪些途径,更重要的是要让大众知晓随意放生带来的严重危害。
此外,除了前文提到的大量购买放生的情况,近年来我国的异宠爱好者与日俱增,还有人出于研究、观赏目的购买外来物种,部分饲养者又因为主观或客观原因随意弃养放生,这些放生行为一般涉及规模不大、不易察觉,给执法工作增加了新的难度。为此,一方面要加强对非法放生的打击力度。鉴于其是涉及多部门、多领域的综合治理任务,可以实行跨部门联合执法,并参考“河湖长制”的治理模式,帮助及时发现违法线索、固定证据、通报信息,优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提高违法成本。另一方面要堵住非法运输售卖外来野生物种的链条,从源头防止个人非法放生的可能。由于目前许多自发放生行为有较强的随机性和隐蔽性,在防治非法放生行为时,还可以充分发动群众的力量。要认识到,这项工作事关生态环境建设,是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事业,应畅通群众参与渠道,鼓励大众对非法放生等行为及时举报,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给予奖励,这样人人提高防范意识,有利于有关部门尽早采取干预措施,最大程度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