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件——安徽省枞阳县周某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涉及对强奸行为实施特殊防卫的认定,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该案中,不法侵害人许某某醉酒后,将妇女周某某仰面推倒在稻田里,意图强行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周某某在纠缠、反抗过程中,用一根软管将许某某颈部缠绕住,二人对峙将近两小时后,许某某趁机采取用手推、用牙咬的方式想要挣脱软管,周某某担心许某某挣脱软管后,会继续侵害自己,遂反抗,最终导致许某某勒颈致窒息死亡。发现许某某死亡后,周某某遂电话报警、自动投案。
最高检认为,此案中不法侵害人许某某已经构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强奸行为,周某某对正在实施的强奸行为进行防御和反抗,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关于该案的法律要旨,最高检指出,在强奸犯罪中,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表现形式,就是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而不是要求危及生命安全。对强奸行为实行特殊防卫,不要求侵害行为已经达到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程度,防卫人才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我国刑法将正在进行的“强奸”与“行凶”“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遭遇侵害者可以实行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体现了对妇女人身安全和性权利的充分保障和尊重。据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介绍,强奸犯罪多年持续高发,严重侵害了妇女的性权利和身心健康,鼓励受侵害者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此次发布的6起典型案例起因多元,既涉及故意伤害、强奸、非法侵入住宅等,也涉及道路行车纠纷、暴力拆迁、传销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据此最高检认为,面对非法暴力强拆,防卫人为保护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阻止暴力拆迁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综合不法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的性质、手段、强度、力量对比、所处环境等因素全面分析,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苗生明提示公众,遇到不法侵害,具备条件的,应优先选择报警等方式解决矛盾、防范侵害,尽可能理性平和解决争端。对于日常琐事纠纷,尽可能换位思考、互谅互让、依法维权,避免矛盾冲突升级,共同培育谦和礼让、和谐有序的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