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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19年12月12日 上一期  下一期
未办理结婚登记 彩礼能否返还
赵多金 白斌 刘萍花

  近日,甘肃省天祝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团队审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白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张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7年11月举行婚礼,共同生活二个月,双方未领取结婚证。在婚礼前,原告张某某向被告白某某送彩礼现金7万元、压婚钱现金2万元、衣服钱现金2万元及价值19263元的首饰,此后,被告白某某向原告张某某退还礼金2000元。现原告张某某起诉要求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及首饰。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白某某至今未领取结婚证,原告张某某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张某某向被告送彩礼款、衣服钱、压婚钱及首饰,均属于彩礼范畴。现双方因家务琐事导致无法共同生活,且共同生活时间短,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白某某均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最终认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75600元,被告白某某自愿将首饰返还给原告张某某。

  我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彩礼具有较强的风俗习惯,并以结婚为目的,具体而言,应综合考虑给付财务的价值、给付的场合、给付的时间等因素来判断是否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对于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应综合考虑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是否怀孕生子、过错责任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经济状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返还的数额及比例。

  赵多金 白斌 刘萍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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