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周: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9日依法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万陆仟伍佰壹拾叁元柒角伍分整(¥86513.75)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吴农(野保)执催〔2024〕5号]。
内容为:“本机关于2024年10月9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吴农(野保)罚〔2024〕5号],并已依法送达。现履行期限届满,你尚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如要求陈述、申辩的,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申国华
联系电话:0512-63197302
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松陵街道笠泽路170号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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