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5年1月14日,当事人陈某某所属的闽晋渔×××××船航行经过温州海域时,执法人员登检发现该船未按规定输入AIS设备中的MMSI。
【处罚情况】
当事人陈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大中型渔业船舶应当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鼓励小型渔业船舶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规定。当事人陈某某上述行为已构成大中型渔业船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
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三)大中型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及《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70-330220193002)“乱输AIS设备静态信息的,为严重阶次,严重阶次罚款幅度为0.4万—0.5万元”的规定,当事人所属的闽晋渔×××××在2025年1月14日航次中AIS设备未按规定输入MMSI的行为应认定为严重阶次。
对当事人陈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贰佰元整(4200元)。
【典型意义】
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终端设备,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要求,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MMSI码的正确使用能够帮助渔政部门对区域内的渔船进行高效管理,通过追踪MMSI码,相关部门可以及时掌握船舶动态,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而本案中,该渔船擅自篡改MMSI码,不仅逃避监管,更危及船员生命安全,船长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执法人员对该船长进行行政处罚后,并同步对其开展安全教育与知识培训,告诫船长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切勿擅自更改MMSI码,确保船舶及人员安全。
【案情回顾】
林某某所有的闽莆渔×××××船船舶证书核准的作业类型为围网,核准的场所为C2渔区(福建省),该船在2025年3月20日被执法人员查处时,在浙江温州海域使用流刺网进行生产作业。
【处罚情况】
当事人林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的规定进行捕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及《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330220036000):“海洋船长24米以上,罚款幅度2万—5万元,外省籍海洋捕捞渔船擅自进入我省海域捕捞的,处罚裁量从一般阶次起步,罚款幅度为区间的后50%段(3.5万—5万元)”,闽莆渔×××××船属外省籍渔船,船长40.21米,该航次中将核准的单船无囊围网作业类型改变为流刺网作业类型在浙江温州海域进行捕捞作业,应当认定为一般阶次。
对当事人林某某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
【典型意义】
渔业船舶出海从事捕捞生产,必须按照海洋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该案例中,当事人闽莆渔×××××船持有核准作业类型为围网的捕捞许可证,理应按照捕捞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围网生产,却擅自改为刺网,在福建海域捕捞改为到浙江海域捕捞,其改变作业类型及核定作业区域的行为,既扰乱了渔业生产秩序,又带来安全隐患。本案的处理结果给本案当事人及其他渔民都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为保护渔业资源,保障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渔业经济健康发展,渔政执法部门将加大执法巡查力度和频次,依法严查无证捕捞、电鱼等违法行为,筑牢生态屏障。温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