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5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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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中国渔业报 | 2025年05月05日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术语、判定原则和程序、判定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核定乘员10人及以上,经批准、检验并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长。

  

2 术语和定义

  2.1 事故隐患

  本标准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利影响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2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和船长

  2.2.1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是指在渔业渔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可以是企业、组织或自然人。

  2.2.2 渔业船舶船长,是指渔业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期间,担任船长职务的自然人。

  

3 判定程序

  3.1 直接判定:现场检查,核实发现可直接判断为重大事故隐患;

  3.2 集体讨论:对表述为“严重缺陷或对稳性有严重影响”等无法直接判定的条款,以及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县级及以上渔业渔政管理部门集体讨论后作出判定意见,参与人数不少于3人,必要时邀请专家对事故隐患进行技术论证。

  

4 判定标准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两项及以上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4.1 船员适任

  4.1.1 渔港外航行和作业中驾驶类职务船员未满足最低配员标准的;

  4.1.2 航行或夜间锚泊时,驾驶台长时间无人值守或未安排人员值班的。

  4.2 船体结构

  4.2.1 渔业船舶水密结构存在严重缺陷的;

  4.2.2 渔业船舶(机舱)逃生通道受到永久封堵的。

  4.3 船舶稳性

  4.3.1 擅自改装、改建,对稳性有严重影响的;

  4.3.2 渔业船舶超载或配载不当,对稳性有严重影响的。

  4.4 安全设备

  4.4.1 航行或作业中无线电、信号、航行设备存在严重缺陷的;

  4.4.2 固定式救生、消防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缺陷的。

  4.5 安全管理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船长存在以下行为:

  4.5.1 渔业船舶超抗风等级、超航区航行、作业,拒不执行防台、抗风浪等恶劣天气管控指令的;

  4.5.2 超员或非法载客的;

  4.5.3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国籍证书失效后出海航行、作业的;

  4.5.4 擅自拆卸、关闭北斗、AIS等无线电设备,篡改信息或屏蔽信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