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和农村劳动力结构变化,农村妇女在农业生产和家庭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农村妇女在农业生产实践、农耕文明传承、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其就业状况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从农户家庭人口的就业情况看,农村妇女在农业生产领域的就业人数和所占比例都比较高。首先,从农村就业人口的职业分布看,妇女已成为农户家庭经营的重要劳动力。根据2023年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办公室对全国31个省(区、市)近2.3万个农村固定观察点农户的家庭成员就业情况开展的调查数据,在以家庭经营农业劳动者为职业的人数中,女性占比超过50%。同时,以家庭经营农业劳动者为职业的妇女在女性所从事的各种职业中占比最高,达到42%。可见,家庭经营农业成为女性的重要职业。其次,从行业分布看,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女性劳动力人数多于男性,是从事农林牧渔业的主力军。从不同性别从事的行业特征看,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妇女人数占从事所有行业的妇女人数的42%,高于男性占比的32%。再次,从务农时长看,农村女性从事自家农业生产劳动的时间高于男性。上述调查数据显示,2023年,女性从事自家农业生产劳动的时间平均为53.60天,男性为50.36天,说明妇女作为小农户家庭经营的重要劳动者,对农业生产的时间贡献不少于男性。
尽管农村妇女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力量,但农村妇女在教育、培训以及家庭经营决策中的地位等方面面临的问题仍然不容忽视。一是农村妇女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一方面,从整体教育水平来看,农村地区人口平均接受普通教育程度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女性教育劣势更为突出。另一方面,农村男性和女性的受教育差距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受农村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及传统观念影响,部分农村地区女性仍然面临早婚早育等制约因素,导致其受教育机会受到限制。农村妇女作为家庭经营农业的重要劳动力,受教育程度低,接受科技知识的能力就弱,生产技术应用能力有限,科技创新能力较低,延缓了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二是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程度不足。从参加各类培训的时间看,农村妇女除参加妇联组织的培训时间高于男性外,参加其他各类培训的时间都低于男性。职业教育和培训可以提高妇女的劳动技能,增加为妇女传递知识的机会,能够使妇女更好地参与农业生产,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三是农村妇女从事家庭农业生产经营多,但参与决策比例偏低。调查数据显示,从在家居住时间看,女性在家居住时间一般高于男性,但妇女在家庭经营中的决策地位仍然较低。在长期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受传统性别观念、经济资源配置失衡及文化规范等多重因素制约,农村妇女的决策参与权遭到弱化。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农村妇女的劳动投入与决策地位不相匹配,限制了女性对家庭经营资源的分配,这不仅造成妇女积累的农业生产经验与知识难以转化为实际生产力,还不利于发挥妇女在农业生产中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最终制约了农业生产效能的整体提升。
要充分认识农村妇女劳动力在推动农业生产发展、提升家庭经营效益以及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可以从以下维度,为她们更好发挥作用扫清障碍、创造条件、提供支持。
一要保障农村女性平等受教育的权利,提高培训针对性。加强对农村女性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重视程度,继续巩固和提高儿童入学率,缩小农村男性和女性之间的受教育程度差异,为女性创造更多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机会。着力加强农村妇女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设,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可积极开展针对女性的农业生产技术、现代农业管理、农产品加工贮藏等专业培训,同时加强数字技能培养。通过完善培训设施、优化时间安排、提供交通补贴等方式,切实降低妇女参训门槛,实现妇女参训比例与其农业生产参与度相匹配,持续提升农村女性从业者的专业素质。
二要提升妇女在传统农业生产和新兴业态发展中的参与度和贡献率。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农村妇女在农业生产中的主体作用,系统解决其面临的发展困境。首先,要建立健全市场导向机制,通过成立妇女创业联盟、培育女性电商团队、开展网络营销助农等创新模式,有效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促进家庭经营与市场对接,切实提升妇女经济收益和家庭福祉。其次,要把握农村产业升级机遇,支持妇女参与农产品精深加工、乡村旅游开发、传统文化传承等新兴领域,推动其就业结构从传统种植养殖业向二三产业有序转移。再次,要着力培育特色产业,推动城乡产业融合发展,为妇女创造更多就近就业机会。同时,要积极发展灵活就业和居家办公等新型就业形态,满足妇女兼顾家庭照料与职业发展的双重需求。最后,要构建多方协同的权益保障体系,确保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并共享成果,全面提升农村妇女对家庭和社会的贡献度。
三要完善性别平等政策和法律制度,提高农村妇女的家庭经营决策地位。在制定农业农村发展政策和实施相关项目时,政府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政策评估机制,将妇女发展需求纳入政策设计的核心考量维度。通过优化农业生产服务体系、加强技术指导等措施,着力提升家庭经营主体的现代化水平,以此促进妇女经济收益增长和家庭决策地位提升。基层治理主体应当积极构建妇女参与社区治理的平台机制,通过组织化渠道增强妇女的社会资本积累和集体行动能力,确保妇女权益诉求能够得到制度化表达。
(作者单位: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