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耕备耕,农资先行。农资质量安全事关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事关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大局。为进一步做好2025年农资打假审判工作,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农资犯罪,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切实维护农民利益,近日,最高法遴选发布4件农资打假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种子、农药、化肥3类重要农资,涵盖利用网络电商平台销售、农资“忽悠团”进村兜售等典型犯罪手段,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彰显了依法从严惩处的鲜明立场。生产、销售伪劣农资犯罪损害农民切身利益,危及国家粮食安全,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此类犯罪,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此次发布的4件典型案例中,有3件对被告人判处了五年有期徒刑以上重刑。同时,人民法院注重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力度,充分适用财产刑,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赔偿诉求。
另外,各级法院多措并举促进惩防结合。人民法院在立足审判职能,积极配合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规范网络销售农资、严厉打击农资“忽悠团”等专项整治行动的同时,还通过组织旁听庭审、公开宣判、普法宣传等形式,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强化以案释法,引导农资生产经营者增强责任意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帮助广大消费者提高识别防范能力、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促进实现源头治理。
近年来,随着电商平台的蓬勃发展,通过网络渠道购买农资的农民越来越多。相比线下传统渠道,网络渠道具有价格优惠、送货上门等优势,为农民选购农资提供了便利。但与此同时,假冒伪劣问题也日益凸显,一些不法商贩利用网络平台将伪劣农资销售至全国各地,农民一旦在网上购得伪劣农资,溯源维权就会有较大难度。
2022年4月至2023年5月间,被告人丁某明知自己销售的农药除草剂——总攻牌草甘膦异丙胺盐是不合格产品,仍将其销售给被告人张某平,销售金额共计122万余元。张某平明知该除草剂是不合格产品,仍多次购买并在多个网络电商平台注册店铺,通过低廉的价格、雇请人员刷单等方式吸引顾客,将该除草剂销售给全国各地不特定消费者,销售金额达196万余元。经检验,该除草剂的草甘膦含量仅为5%左右,远低于所标注的含量为30%的质量指标,被认定为劣质农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张某平销售不合格农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张某平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构成立功,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判处张某平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最高法提醒农资产品经营者,网络电商平台绝非法外之地,制假售劣踩“红线”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同时,提醒广大农民朋友通过网络电商平台购买农资时,要注意查看商家是否有农资经营资质,如发现假冒伪劣农资,要及时进行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3年2月,被告人张某、司某在明知从被告人焦某处购买的化肥包装袋标记为复合肥(标注氮磷钾≥18%)而实际为氮肥的情况下,纠集被告人李某等十余人,先后在江西省永修县、奉新县、高安市、丰城市、崇仁县、南城县和福建省光泽县、顺昌县等地以复合肥名义进行销售。该销售团伙分工明确,由不同人员负责下乡宣传并游说农户听课、“专家”授课、协调发货、应付管理部门检查、送货上门等,并通过免费宴请、赠送礼品等方式,标榜所售复合肥氮磷钾含量高,系优质高效肥料,诱导农户购买,销售金额共计177万余元。另查明,焦某销售金额为87万余元。经检验,涉案化肥氮磷钾含量等均不符合标准,系不合格产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司某等人销售不合格化肥,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焦某将氮肥装入复合肥包装袋内冒充复合肥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司某系主犯,李某等人系从犯,对李某等人依法减轻处罚。焦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对其依法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九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司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九十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焦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十三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等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二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对其中部分被告人宣告缓刑。
该案件属于典型的农资“忽悠团”流窜售假。近年来,农资“忽悠团”成为一种常见的销售伪劣农资的犯罪形式,对农业生产、农资质量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农资“忽悠团”组织化程度高、欺骗性强,团伙内部分工明确、协作紧密,深入农村地区流窜作案。犯罪团伙通过赠送礼品、免费吃饭等小恩小惠吸引农民参加“讲座”,再由不法分子假扮专家推荐农资产品,最后利用打折、促销等话术诱导农民购买伪劣农资。广大农民朋友对符合上述行为特征的兜售农资行为一定要提高警惕、谨慎选购,以防上当受骗。
我国是世界上马铃薯产量最大的国家,马铃薯环腐病俗称“转圈烂”,是一种易传染、危害大的马铃薯病害。根据《马铃薯种薯(GB 18133-2012)》国家标准,环腐病菌等检疫性有害生物在种薯生产中的允许率为“0”,发现此类病虫害的马铃薯不能用作种薯。
2021年底,被告人赵某受河南省上蔡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王某和种粮大户贾某(均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采购马铃薯种薯。赵某在没有取得种子经营资质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入18.86吨无任何标签标识的“黄金薯”马铃薯种薯,后以2.74万元的价格销售给贾某和王某。2022年5月,贾某和王某共种植“黄金薯”马铃薯种薯150亩,马铃薯植株相继出现叶色发黄、部分植株茎叶枯死等情况,枯死植株表现出地下根茎和薯块腐烂等特征。经鉴定,薯块腐烂系种薯带菌导致环腐病、软腐病发生流行造成,病烂薯率达46.6%,产量损失率45.5%,损失共计5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销售带菌马铃薯种薯,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据此,法院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赵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贾某经济损失共计54万余元。
广大农民朋友一定要通过正规途径购买种子,购买时注意查看种子包装是否规范,有无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切记不要贪图一时便宜购买来源不明的“白包”种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