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在京闭幕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社会保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推动我国社会保险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东明在向大会作报告时如是说。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社会保险法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正在有序推进。在大会对该执法检查报告展开分组审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言献策格外积极,或是针对社会保险法与改革发展实践不相适应的问题提出法律修改意见建议,或是围绕群众诉求和呼声强烈的社保工作与法律实施的短板弱项建言解决突出问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我国在2016—2020年间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起,确立由面向居民与职工的两大制度构成的中国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其中,居民医保是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主体,目前覆盖全国近3/4的人口。在筹资环节,居民医保采取按人头缴纳定额保险费的做法。由于医疗费用持续上涨,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连续上涨,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发现,参保群众希望完善居民医保筹资机制。
2024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完善参保政策、完善筹资政策,提出放宽放开参保户籍限制、扩大医保共济范围、强化参保人责任意识等,要求推进居民医保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保持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合理的比例结构等。但是,该指导意见并未提及改革居民医保按人头缴费的现行筹资政策的具体举措。
为此,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社会保险法执法检查报告展开分组审议时,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来自农村基层的全国人大代表畅所欲言,呼吁理性建制,改革居民医疗保险定额缴费机制;指出居民医疗保险定额缴费机制有违社会医疗保险应当按照收入能力负担保费的公平筹资原则,造成低收入群体难以承受负担并限制筹资规模的提升,影响制度的可持续性。
列席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委员、云南省墨江县通关镇党委书记郭正耀一直关注织牢社会保障安全网。郭正耀表示,一些农民反映,随着居民医保缴费增加,他们感到经济压力增大、家庭负担增加,也有少数农民在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用时,可能只给家里的老人、小孩办理。为此,他建议,在居民医保缴费上,酌情考虑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个人缴费标准的相对稳定性,同时建议对农村提供更多政策保障和支持。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黄俊华说,他走访过很多农户,包括脱贫的重点监测户,农户对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和公共医疗服务都是满意的,而医保缴费成为他们家庭的大额固定支出之一。对缴费标准的问题,农户的意见应该引起重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江天亮表示,居民医保缴费对低收入人群的压力是存在的。执法检查报告建议完善待遇发放规则,阶梯性提高医疗保险连续参保和零报销人员待遇水平等,这里面有很多细则问题,要更加精准地研究对策,尽量避免“一刀切”,要把最应该保护的最基层老百姓的利益保障好。
此次社会保险法执法检查,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社会保障学会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正是“社会保险法实施评估”课题组组长。在分组审议时,郑功成表示,作为法定医疗保险,在筹资环节,居民医保本应“按收入能力缴费、按实际费用支付”。采取按人头缴纳定额保险费的做法,导致缴费负担与收入高低负相关,即收入越低负担越重、收入越高负担越轻,加之参保人对健康的重视程度与就医行为和收入高低往往存在正相关关系,在所有人都等额缴费的情形下,必然是看病偏少的低收入者为更习惯就医的高收入者付费,从而具有显著的逆向调节效应。且因为低收入群体无法承担每年上涨的缴费负担,高收入者因搭低收入者的“便车”而无需承担更多责任,这一筹资方式的不可持续性已经显性化。他认为,变居民医保按人头实行等额定额缴费制为与家庭可支配收入挂钩的比例缴费制,是优化现行居民医保制度的关键所在。
“社会保险是国家赋予人民的社会权利,一定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社会保险制度的底层逻辑是什么?就是通过有效保护弱者来实现社会公平,通过责任分担和有能力者多做贡献来实现社会共享,通过政府干预强制实施来确保相关主体依法履职、依法受益。希望通过这次执法检查,加快社会保险法修订的进程,督促理性建制,为社会公平正义和持续增进人民福祉提供高质量的制度保障。”郑功成在分组审议时如是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