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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或贵公司于此前与辽宁康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一份《投资建厂合同》。按该合同约定,
您或贵公司早应完成投资、建设和生产。但时至今日该项目已搁置多年,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对管委会日常的招商引资工作带来负面影响。为盘活项目资产,充分有效利用公共资源,避免土地长期闲置,现正式通知您或贵公司于接收到本通知之日或公告之日起,依据《民法典》563条、56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6条1款之规定,解除与贵公司签署的《投资建厂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收回相应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并保留追回财政补贴和优惠政策、追缴土地占用损失的权利,其后引发的法律后果全部由贵公司承担。
辽宁康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