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强调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提出推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湿地休养生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定不移把保护摆在第一位,尽最大努力保持湿地生态和水环境。湿地作为水陆相互作用形成的独特生态系统,发挥着重要的价值作用。推进湿地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不仅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更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湿地是水陆生态系统的过渡带、水陆相互作用的自然综合体,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是地球表层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最具生产力的生态系统,湿地储存着陆地生物圈35%的碳,养育着地球40%的物种,并为人类提供90%以上的可利用淡水。湿地在涵养水源、蓄水防洪、调节气候、维持碳循环、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与人类生产生活以及社会发展紧密相关。
中国是世界上湿地类型最齐全、数量最丰富的国家之一,目前我国湿地面积达5635万公顷,位居亚洲第一、世界第四。近年来,我国高度重视湿地保护,退耕还湿、退耕还湖、建立自然保护区等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相继出台,为湿地保护筑起了一道坚实的防线。我国自2022年6月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进一步为加强湿地保护和修复提供了法律遵循和法治保障。在推动湿地保护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面对资源开发、农业经营短期利益与生态保护间潜在的矛盾冲突。充分认识湿地生态系统的作用,尤其是对于资源保护利用、农业可持续发展所提供的长期价值,将有助于进一步开展与湿地保护相关的各项工作。
近些年,受气候变化等因素影响,我国极端强降水和大范围极端高温事件显著增多,持续时间增长,洪涝、干旱、龙卷风等气象灾害多发。农业作为气候高敏感产业,易受气候变化和气象灾害的影响而造成生产损失,进而影响农民增收,并对我国粮食安全构成挑战。湿地一方面具有天然“储水”与“吐水”的转换功能,可以发挥抵御风暴、缓冲干旱、减轻洪涝、补充地下水等作用,另一方面具有“吸热”与“放热”的调节功能,能够缓解局部极端高温。因此保护与农业生产区域毗邻的湿地将有助于减少气候变化和气象灾害为农户带来的损失,改善农业生产,增强农户生计韧性,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同时,在我国双碳目标的背景下,实现粮食安全和碳减排的农业绿色发展至关重要。此外,湿地还具备强大的生态免疫系统,能够降解、转化工业、农业生产活动产生的污染物。湿地不仅可以通过水流调节促进农药、生活污水、工业排放物等有害物和杂质的沉淀和清除,其丰富的湿地植物(如芦苇、水湖莲等)和微生物同时能有效吸收有毒物质、沉淀杂质,消除污染、净化水质。湿地同时为地下蓄水层提供补充水源,在多雨的季节吸收和储存多余的降水,通过湿地植物涵养水源;在干旱季节,湿地释放储存的水,减轻干旱灾害,并最大限度地减少水资源短缺,保障人类生产生活用水的供应。湿地提升水质、涵养水源的功能对于提升周边农业生产活动的可持续性尤其重要。
湿地作为兼具丰富陆生和水生动植物资源的环境,形成了其他任何单一生态系统都无法比拟的天然基因库和独特的生物环境。湿地特殊的水文、土壤和气候提供了复杂且完备的动植物群落。一方面,它维持和调节生物多样性的动态平衡,产生难以替代的生态价值;另一方面,它通过提供物质基础,促进农业产业的多样化发展。丰富的生物多样性不仅是哺育人类生命的“储备库”,还提供了丰富的食品、药品和工业原料,并且促进了湿地农业、生态旅游等新兴特色产业的发展,使湿地成为乡村振兴强有力的助推器。引导农民参与到湿地保护建设中,开展生态种植、生态养殖、生态旅游,能够有效拓宽增收致富的渠道。
加强湿地保护,要创新湿地管理机制,筑牢保护屏障。一是要建设多层级湿地监管体系。在区域范围内建立河湖等湿地的市、县、乡、村四级河湖长体系,通过开展巡河、暗访和群防群治等措施,建立起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道管理保护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二是要建立信息化管理和共享机制。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探索建设数字湿地,提升数字管理、保护、治理水平,建立信息互通渠道,推动管理信息实时共享。三是要增强法治力量推动湿地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原则,推动形成管理、执法、服务“三位一体”执法格局。
湿地保护同时要兼顾推动农民生计转型,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第一,对湿地保护造成减少农户耕种面积的情况,应积极通过土壤改良、污染控制等措施提高耕地质量,积极推动农业技术培训,综合性提升、补偿农民收益。第二,要推动集约化发展,促进农业转型。湿地保护区内生态环境脆弱,同时受湿地保护政策影响,农业发展受限。因此应积极推广经济林木种植,并结合地理条件发展生态养殖业、生态旅游、直播带货等特色产业,促进生计策略的多元化发展,推动当地产业发展综合化和绿色化,减轻因自然条件变化以及生态保护要求所带来的短期直接经济损失。
在湿地保护管理机制设计与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相互协调的过程中,应尤其关注湿地保护在空间分布上的科学性、合理性与有效性。湿地在防洪减灾、生态净化、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提供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通常局限于一定空间,当湿地与潜在受益群体相毗邻时,湿地的生态效应将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与体现。因此,湿地保护不必盲目追求湿地总量的多少,而应特别关注湿地与生产生活环境在空间上的有机融合,优化湿地的空间分布,进而在最大程度上彰显湿地的生态价值。在开展湿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时,需充分考虑到湿地在不同空间中所发挥实际生态效益的潜在差别,通过科学手段因时因地开展湿地的生态价值评估,在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的同时,充分保证湿地的总体生态价值不下降。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乡村振兴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