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头息”是指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债权人预先在本金中以“利息”或者“服务费”的名义扣除部分借款的行为。在实践中,遇到此类“砍头息”行为,借贷合同的本金及利息应如何认定?近日,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及“砍头息”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20年12月,在唐河县做生意的郝某急于用钱,经商议向段某借款4万元。转账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息为1角,折合年利率120%,段某扣除首月利息4000元后向郝某实际转账3.6万元,郝某出具的借条上借款金额为4万元。郝某自2021年起至2023年3月多次按照年利率120%的利息向原告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3.7万元,后因生意萧条,郝某不能按期还款。2023年12月,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郝某归还本金及利息。
2024年3月,唐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认为:本案中被告虽出具了共计4万元的书面借据,但实际收到的借款为3.6万元。根据法律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故本案的借款本金认定为3.6万元。同时,根据被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付息转账凭证,可印证双方约定的利息为年利率120%,该利息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标准。根据法律规定,本案的利息部分应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被告多付的利息可抵扣为本金计算。利息部分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上限的,法院不予支持。
经计算,被告多次支付的3.7万元中,34447.58元认定为本金,2552.42元认定为利息,即被告仍欠1552.42元未还。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52.42元及利息。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内容。
法官提醒,借贷双方均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借贷行为,尤其是借款方,要擦亮眼睛,注意甄别“砍头息”和“高利率”行为,在借贷关系中妥善保存好借贷合同、借款、转账凭证等相关证据,必要时用好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