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农民日报 版次:第006版:版名:渔业渔政 日期: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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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4年06月06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加强珍稀濒危物种保护 加快推进生态修复

姚维志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该《意见》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举措,是“三年强基础”阶段的顺利收官,对后7年禁渔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意见》特别强调要加强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开展重要栖息地修复,内容具体、针对性强。

  

  科学评价禁渔取得的成效

  禁渔三年来,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量呈恢复态势,水生生物多样性水平有所提升,主要有以下4个显著特征:一是土著鱼类种类数量明显增多;二是鱼类资源的总量明显增长;三是四大家鱼等主要经济鱼类性成熟个体比例明显增加;四是长江江豚、长江鲟、胭脂鱼、岩原鲤等珍稀水生动物的出现频率明显提高。但是长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仍处低位,长江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形势依然严峻。长江干流、洞庭湖和鄱阳湖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等级为“较差”。葛洲坝下中华鲟亲鱼(指性成熟、可参与繁殖)仅13尾;长江鲟监测到438尾,均为人工放流个体,无自然繁殖个体。此外,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监测到外来鱼类23种,与2021年相比,外来物种种类有所增加,存在一定入侵风险。

  所以,长江十年禁渔依然任重道远,必须系统谋划和“练内功”,针对长江水生生态现状,多措并举强化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

  

  强化珍稀水生生物保护

  以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为主要代表的珍稀濒危水生生物,生活史复杂,栖息环境质量要求高,恢复速度缓慢。但其作为旗舰物种,更能反映长江水生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意见》提出,要有效推动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等珍稀濒危水生生物拯救行动计划。加大保护投入,从生境保护、人工放流和科学研究等多方面发力,加强珍稀濒危水生生物保护。

  一是开展水生生物及其栖息地分布和生境质量调查,根据不同物种的濒危程度和致危因素,针对性地开展保护工作。长江流域列入国家保护动物名录的水生生物有近百种。由于生物学特征、生活习性、分布区域的不同,其濒危程度和致危因素也存在差异。首先摸清底数,才能够做到有的放矢,事半功倍。

  二是科学规范开展增殖放流,持续扩大珍稀濒危物种增殖放流规模。中华鲟已经连续7年没有监测到自然繁殖,长江鲟自然繁殖在2000年已停止。在自然繁殖受阻的情况下,增殖放流是维持长江中珍稀濒危水生生物种群的主要手段。有一种观点认为,既然这些珍稀物种在长江中已经不能繁殖,单纯依靠增殖放流来维持其意义可能不大。但从生态系统结构的完整性分析,每一个物种在系统中都具有其独有的功能,其存在对保持生态系统的稳定是必不可少的。另一方面,将人工繁育的个体放归长江,使其具有对长江自然环境的适应能力,可以为后期的人工繁育提供更好的亲体。只有在存在数量足够的性成熟个体的前提下,这些种类才可能恢复自然繁殖。所以,必须加强珍稀濒危物种的增殖放流。

  三是开展珍稀濒危物种人工繁育技术研究。目前中华鲟、长江鲟已经成功实现了全人工繁殖,也就是说,可以在人工条件下把人工繁殖出来的子一代个体培育到性成熟,并通过人工催产获得子二代个体。但这两种鱼类的野生亲本留存极少,人工子一代亲本数量也不能满足需要。同时,很多珍稀濒危物种还没有形成可靠的人工繁育技术,有些种类可以人工繁育小批量的苗种,但只能依靠野生亲本进行催产并没有形成全人工繁殖技术。对于自然繁殖受阻甚至中止的珍稀濒危水生生物来说,这样的状况对于维持其物种生存是十分危险的。因此,必须强化珍稀濒危物种人工繁育技术研究。

  上述保护措施的实施,有利于珍稀濒危水生生物种群延续,降低濒危物种灭绝风险,提升长江生物多样性,加快促进长江水域生态修复。

  

  推进重要栖息地修复

  对于长江珍稀濒危物种来说,在全面禁渔的背景下,产卵场和洄游通道的破坏往往是主要的致危因素,其中水系连通性恢复和产卵场修复至关重要。《意见》在这方面的一个亮点是,把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修复与珍稀濒危水生生物保护放在了同等位置,更好地体现了水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的理念。

  一是科学划定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掌握重要栖息地的分布和范围,是做好保护工作的基础。目前长江流域很多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的位置、边界、分布还不够清晰,重要栖息地的划定标准、划定程序等也缺乏统一规范,这些都有待于在下一步工作中加以解决。

  二是实施一批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由于水电开发、挖沙采石、航道建设、取水排污、防洪工程等人为因素影响,一些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的环境条件发生较大改变,以至于无法满足其功能需求。如中华鲟、长江鲟的产卵场对河床底质和水文情势等有较为严格的要求,但目前其传统产卵场的环境条件很难满足需要,以至于即使经过了多年的增殖放流,这些种类也难以通过自然繁殖得到补充。显然,开展重要栖息地修复,推动野外栖息地重建,是最终恢复珍稀濒危物种自然种群的重要措施。

  三是加强河湖水系连通。制定重要江河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恢复计划,开展河流连通性恢复,通过设置过鱼设施,并结合生态调度、灌江纳苗、江湖连通等措施,满足水生生物洄游习性和种质交换需求。《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及生境状况公报(2022年)》显示,赤水河是流域唯一的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等级达到“良”的水域,明显优于其他水域。这与赤水河干流依然保持自然连通有直接关系。长江流域各类涉水工程设施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对水生生物及其重要栖息地造成了影响。《意见》提出的河湖水系生态修复措施,根本的出发点是尽可能在已有涉水工程的正常功能与水生生物保护之间实现平衡和协调。

  四是加强对水域开发利用的规范管理。统筹处理好开发建设与水生生物保护的关系,严格限制并努力降低不利影响。科学开展开发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影响评价,对于产生不利影响的涉渔工程,优先考虑优化选址选线,避让相关影响区域,确实无法避让的,要规范补偿标准,明确补偿用途,创新补偿措施。《意见》明确提出,地方按规定统筹实施好长江流域有关涉渔工程补偿措施,进一步发挥政策资金合力。由于河流生态系统的纵向连通明显,不少水生生物的分布区域也比较广泛,一些建设项目的实际影响范围往往远远超出其临近区域。但受各种客观因素制约,具体涉渔工程补偿措施只能在有限范围内实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后,其成效可能并不显著。因此,需要从流域角度出发,统筹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最大限度发挥生态补偿资金效果。

  (作者系西南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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