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
《办法》突出全流程管理,对村民自建房规划、选址、审批、设计、建设、验收、登记、农房安全等各个环节作出相应规定,设置了一系列合理可操作的制度;明确各方责任,依法厘清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政府部门的职责,压实乡镇属地责任,强化协同管理,同时明确了产权人、设计单位、施工方、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等的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将安全管理贯穿于村民建房的各个环节,保障村民自建房安全。
《办法》还要求加强农村村民自建房的建设管理。一是明确农村住房设计图纸的要求。规定对建设二层以上的农村住房,应当选用政府免费提供的设计通用图集,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乡镇政府应当核查是否按照设计图纸等要求进行施工。二是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乡村建设工匠免费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发放合格证书,村民建房从工匠名录中选择工匠,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三是强化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规定村民自建房竣工后,乡镇政府应当组织人员实地核实房屋是否符合用地、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求。村民自建房验收涉及质量安全需要提供技术服务的,县级住建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指导乡镇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