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海先锋公司”)作为玉米品种“先玉335”品种权被许可人,在公证程序下从新绛县华丰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种业公司”)购买了山西强盛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盛种业公司”)生产的“强盛388”的玉米种子并自行委托SSR检测,检验报告显示,该样品与对照样品在40个SSR位点中差异位点为1,判定为近似品种。故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强盛种业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和销售名为“强盛388”,实为“先玉335”玉米品种的繁殖材料构成侵权,华丰种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尽审查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检验结论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强盛种业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和销售名为“强盛388”,实为“先玉335”玉米品种的繁殖材料构成侵权;综合考虑侵权性质、后果,一审法院酌情认定两被告赔偿损失30万元。登海先锋公司和强盛种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均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强盛种业公司自行委托的检验报告存在对照样品无样品编号、未注明对照样品来源等问题,导致检验结论存在明显疑点为由,启动重新鉴定,并委托另一检测机构对被诉侵权种子与国家审定标准样品“先玉335”“强盛388”分别进行同一性检测。结果显示,被诉侵权种子与标准样品“先玉335”比较位点数40,差异位点数2,结论为不同;被诉侵权种子与标准样品“强盛388”比较位点数40,差异位点数0,结论为极近似或相同。登海先锋公司认为上述检验报告不能否定原来检验报告。二审法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排除自行委托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但本案中登海先锋公司单方委托鉴定结论存在明显疑点,在被诉侵权种子保存完好、具备鉴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因登海先锋公司不同意重新鉴定,当事人未能就鉴定机构达成一致,二审法院指定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根据重新鉴定结果,二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种子与“先玉335”玉米品种不是同一品种,支持强盛种业公司上诉请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登海先锋公司诉讼请求。
本案明确了侵权案件审理中启动重新鉴定的条件。在同一性鉴定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也可以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自行委托鉴定有利于发挥当事人主动性,推进诉讼进程,但如果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存在无鉴定资质、程序违法、样品来源不明、方法依据不足等错误,或者当事人提交了足以推翻原鉴定意见的相反证据,人民法院可不予采信并启动重新鉴定程序。本案中,二审法院组织听证后启动重新鉴定,并根据重新鉴定结论撤销一审判决。
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