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是乡村振兴促进法颁布实施的元年,也是三农工作重心转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第一年。一年来,湖北省加强对全省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的考核评估,建立考核机制,完善考核办法,坚持以考促施、以考助兴。通过考核,湖北省进一步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重要指示落到实处,推动乡村振兴促进法和省条例更好地落实落地。
科学制定方案,坚持细考细评。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科学论证和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湖北省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办法》和《湖北省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工作方案》,重点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建设农业强省、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创新乡村治理、深化农村改革、加强组织领导和投入保障六大方面进行考核,涉及细化考核指标40项,不仅实行加扣分制,形成激励约束机制,而且对市(州)考核实行综合加权得分,体现“以市带县”作用。在考核对象上,充分考虑地方差异,实行分级分类,按照市(州)、县(市、区)两级,农业农村类、脱贫减贫类地区进行考核,分别评定等次,不搞一刀切。
认真组织实施,坚持真考真评。考核工作在湖北省委、省政府直接领导下,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具体考核工作由省委农办负责,组织省直29个部门,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列入考核范围的全省13个市(州)、83个县(市、区)进行全面细致考核。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考核工作,确保考核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对失职失责造成考核结果失真失实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个人责任。
加强结果应用,坚持实考实评。对评定为“优秀”的市(县)和“进位明显”的县(市),由省委、省政府通报表扬,省财政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财政资金奖励,并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奖励评优、政策先行先试时给予倾斜;对评定为“差”等次的市(县),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市(县)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向市(县)通报考核等次、分数和排名情况,考核结果纳入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
经过对2021年全省推进乡村振兴情况的全面考核,宜昌市、襄阳市、大冶市、沙洋县等13个市(县)被列为“优秀”等次,宜城市、阳新县、通山县等10个县(市、区)被评为“进位明显”,湖北省财政对相关市(县)分别给予资金激励。通过考核,极大调动了当地贯彻落实乡村振兴促进法和省条例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