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莲与弟弟程某素有积怨,各自结婚成家后几乎不相往来。2021年清明节,小莲携女儿从省城赶回老家为去世的母亲扫墓。孰料,程某以“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为由,强行阻止姐姐扫墓,并将她带来的祭品毁弃。悲愤之余,小莲以自己的祭奠权被剥夺为由将程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妨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小莲的弟弟,在母亲去世后应与原告享有平等的祭奠权,故判令被告配合原告至墓地进行祭奠,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祭奠权又称悼念权,作为公序良俗的一种,指的是公民基于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或是其他亲属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一种祭奠、悼念的权利。祭奠权实质上是基于传统社会公德而产生的一种人格权利,包括亲人去世情况的知情权、悼念权、安葬权、墓碑署名权、保持墓碑及坟墓完整权等。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权利早已认可,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也为保障公民祭奠权提供法律依据。
首先,祭奠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祭奠权包含权利人对逝者的哀思、怀念等精神利益。祭奠权虽不是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所列举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但其属于该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还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本案中,小莲祭奠母亲正是其行使人格权的体现。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小莲有权要求程某承担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其次,祭奠权受侵害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祭奠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还可以起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根据侵权人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来认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得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再次,行使祭奠权应合法适度。祭奠权具体还包括死亡消息知情权、最后见面权、参加葬礼权等,这些权利对外具有绝对性,即表明亲属之间辈分、身份、地位等,他人对此不得侵害、攀比和篡改;对内具有相对性,即各权利主体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彼此干涉。比如对于无法取得联系的权利人(逝者近亲属等),可以免除同住亲属的通知义务;因不可抗力因素阻却,可以通过网上祭奠等方式来寄托哀思等。 (作者单位:山东省昌乐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