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其中,一些涉及农村老人权益保障的案例,引起广泛关注与热议。本期《大家谈》聚焦“父母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啃老’——杨某顺诉杨某洪、吴某春居住权纠纷案”“村民委员会垫资照顾‘空巢’老人有权请求子女补偿——某村民委员会诉王某平等六人”“祖母赠与孙子房产后有权继续居住——何某玮诉杜某妹物权保护纠纷案”三个案例展开讨论,敬请关注。
子女成年后,父母有权让其搬离自己的家吗?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本批案例中,法院对“杨某顺诉杨某洪、吴某春居住权纠纷案”一案的裁判,解答了此问题——父母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啃老”。
事实上,我国民法典规定,十八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也就是说,父母对十八岁以上的子女已没有承担生活费、提供住所的义务。然而,法律是刚性的社会规则,不违法是人们的行为底线。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父母对子女的庇佑都远远超出十八岁这一底线。不少子女也认为,父母的资助帮衬是分内之事。
此件案例中,杨氏父子反目,究其原因就是儿子小杨的索取无度。老杨夫妻因拆迁所获得的三套楼房,其中一套房屋出售他人,所得款项用于帮助儿子小杨偿还赌债;剩余两套一套出租给他人,一套供三人共同居住生活。寥寥数语就能看到,老杨夫妻的生活被儿子搅和得一地鸡毛。最终,老杨夫妻决定赶“逆子”出门,合乎情理、于法有据。最令笔者感慨的是,起诉者居然是小杨。他认为“自出生以来一直与父母在一起居住生活,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共同居住关系,从而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这样理直气壮的逻辑令人瞠目。
“啃老”不仅与年轻人的依赖心理有关,也与老年人心甘情愿“被啃”有关。笔者在农村走访时看到,有些老年人已没有能力外出务工,却还在用微薄的积蓄为子女筹办房子、彩礼、嫁妆,用仅剩的体力带年幼的孙子女。当问到这样的生活是不是老人想要的?大部分老人都面露无奈:“他们要工作挣钱,还有孩子需要抚养。压力这么大,我们不管谁管?”
最高人民法院用典型案例的方式宣示,父母因亲情而自愿“超额”付出不是义务,他们有权利随时停止。子女享受这些付出时,应怀感恩之心,而绝不能认为理所当然。值得提醒老人的是,对小辈的帮助也需量力而行,以防让孩子形成过度依赖心理。应该认识到,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相比为子女提供源源不断的经济支持,成熟的心理、成事的能力、自立的志气,才是能伴随孩子一生的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