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刘伟林)近日,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黑土地保护利用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标志着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条例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黑土地保护利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协助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黑土地保护利用情况实施巡查,配合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
黑土地形成需要日积月累,黑土地保护与利用也非朝夕之功。必须妥善处理好黑土地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坚持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更好地保护。对此,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土地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通过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实施田长制、林长制和河湖长制时,应当明确和落实黑土地保护责任,实施田长制应当按照行政区划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设置省、市、县、乡、村和网格、户七级田长;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采取提升耕地质量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的养护措施,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省黑土地调查、监测、评价的规程、规范和标准,组织开展黑土地调查,查清面积、分布、利用等状况;负责黑土地调查、监测、评价结果的管理、维护、共享、利用等工作,建立黑土地地理信息监管平台和黑土地数据库。
条例进一步夯实主体责任,把保护责任与奖惩激励机制相挂钩,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土地保护激励机制,通过实施项目、保护试点和发放补贴资金等扶持政策,提高黑土地所有权人、承包权人、经营权人和有关管理单位保护黑土地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