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首条开宗明义,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入立法指导思想。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第1043条又明确提出“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然而现实中,有的家庭成员以父母做法欠妥、分家析产不均等理由拒绝履行应尽义务,由此导致侵害老年群体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虽然拒绝赡养理由各异,但法定义务实则不容抗拒。
案例:于大爷早年丧偶,含辛茹苦拉扯大两个儿子,如今已是儿孙满堂。于大爷也终于找到如意伴侣并打算再婚,准备再婚登记时,却遭到儿子们强烈反对。在与儿子们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于大爷选择再婚登记,为此两个儿子拒绝赡养老人。于大爷无奈告到法院,要求俩儿子承认自己的婚姻,并分别每月支付等额赡养费。
点评:享有婚姻自主权是老年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民法典第1069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这一规定说明,不论父母的婚姻关系如何变化,子女都必须履行其应尽的赡养义务。
案例:贾老汉夫妇起诉长子小贾,诉称其共有子女4人,现均已分家另过。其他子女都能很好尽孝,唯独被告近年对原告不闻不问,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每月给付生活费300元。小贾则辩称,前些年分家时,父亲在财产上偏袒两个弟弟,先解决这个问题,再说赡养的事儿。法院最后判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300元。
点评:现实中,大多数子女结婚由父母出资操办,而出资多少、分家早晚、对家庭贡献等可能并不均衡,子女之间容易因攀比而引发纠纷。还有些祖父母在照料孙辈过程中一旦处理不当或稍失公平,个别子女便片面认为父母“一碗水没有端平”,进而用“看了谁家的孩子谁赡养”的错误做法对待老人,这于法于理都是十分错误的。需要明确的是,不管分家析产、照看晚辈等习惯和方式有何不同,赡养老人和此类事务是各自不同的法律关系,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履行的法定义务,不涉及财产问题;分家析产是分割家庭共同财产,不涉及人身关系。
案例:卢老汉夫妇的两个儿子都已成家另过。多年前,老两口主动与两个儿子达成分别赡养协议:大儿子负责赡养父亲,二儿子负责赡养母亲,两个赡养人各自将老人养老送终,互不相扰。2020年初,卢老汉的老伴去世,丧事由二儿子操办。不久卢老汉便因病住院,病愈后老人想让二儿子承担一部分医疗费,二儿子以“养老协议”有明确约定为由予以回绝。卢老汉无奈将二儿子告到法院,要求其分担医疗费并履行赡养义务。
点评:首先,“父母分养”的赡养做法,违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子女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的规定。民法典第8条也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其次,从照料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上看,分开赡养的做法更不可取。老年人享有的精神赡养权,既包括晚辈对老人的尊重、悉心照料和关心,也包括来自夫妻之间的信息交流、情感沟通和互相扶助。相依相伴几十载的老年夫妻被人为分居,不利于满足老人的情感需求和互相扶助需要,影响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晚年幸福指数。
案例:高老太育有两个儿子,多年前老伴病故后,老人一直随长子大刘生活。大刘一家一直务农,近年来又供养两个孩子上大学,日子过得紧巴。而二儿子小刘夫妇经营农膜生意,收入可观,高老太多次要求小刘履行赡养义务,小刘均以放弃继承父母遗产为由予以拒绝。老人无奈将小儿子告到法院。最后经法官训诫教育签订了赡养协议。
点评:现实中,有的子女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首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其次,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即是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子女自愿放弃这项权利,是对自己继承权的合法处分,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与此同时,法定赡养义务却不能因放弃继承权而免除,因为义务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具有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