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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1年08月26日 上一期  下一期

因胁迫结婚,可诉请撤销婚姻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东岳

  现实中,存在因受胁迫而结婚的情况。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因胁迫结婚,可诉请撤销婚姻。那么,当事人究竟应该如何行使撤销权呢?行使撤销权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因胁迫结婚,可诉请撤销婚姻

  【案例】由于对父母包办不满,林女士一直不愿意与男友登记结婚。男友恼羞成怒,以林女士父母已花费其巨额彩礼且不能返还,如果林女士不同意结婚势必导致其人财两空为由,一再扬言将杀害林女士全家。林女士无奈,只好答应,可事后又后悔。

  

  【点评】林女士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法释〔2020〕22号)第十八条第一款指出:“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鉴于本案情形与之吻合,林女士无疑可以行使撤销权。

  

  受胁迫结婚,撤销权不可替代

  【案例】见妹妹因受男友胁迫而结婚,姐姐杜女士基于亲情、同情,以妹妹行动不便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妹妹与男友的婚姻。未料,人民法院却不予受理。

  

  【点评】人民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当。因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解除权人,只是“受胁迫的一方”。而法释〔2020〕22号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得更为明确:“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即除了“本人”之外,任何人不得替代提起诉讼,包括“本人”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亲属。但这并不等于亲属只能徒唤奈何,他们可以报警,待亲人获得人身自由后自行决定是否提起撤销之诉。

  

  受胁迫结婚,当心“举证不能”

  【案例】邱女士曾以男友胁迫其结婚,结婚违背自己真实意愿为由,诉请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婚姻。人民法院基于男友否认有过胁迫,而邱女士除了自己陈述之外,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胁迫的事实,最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点评】人民法院的判决无可厚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邱女士主张受胁迫而结婚,却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自然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受胁迫结婚,需防“过期作废”

  【案例】张女士受男友胁迫结婚后,人身自由并没有受到限制。时隔两年,张女士基于对婚姻不满,向人民法院诉请撤销与男友的婚姻。不料,尽管有胁迫的事实存在,但人民法院却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点评】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而法释〔2020〕22号第十九条指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也表明:“当事人以民法典施行前受胁迫结婚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因为张女士虽然是受胁迫而结婚,但由于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决定了其在时隔两年提起撤销之诉属于“过期作废”。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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