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法》已实施5年,家庭暴力不是家事私事,强化公民人格权保护十分必要。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引导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相关法律,回应人民群众法治需求。
据介绍,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具有一些特殊性,此次选编案例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要准确,不能采取“和稀泥”态度办案,要查清事实、理清原委;对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对因酗酒、赌博等恶习而长期或者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施暴者构成犯罪的,要体现从严打击、依法严惩;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对施暴者实施伤害、杀害行为的,要依法体现从宽处理精神;检察办案不能局限于就案办案,要取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案例一“张某某虐待案”涉及虐待罪里,“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情节的认定问题。
被告人张某某酗酒后,常因妻子李某某婚前感情问题对其殴打,曾致李某某受伤住院、跳入水塘意图自杀。2020年2月24日凌晨3时左右,张某某酗酒后在家中再次殴打李某某,李某某遂带儿子到其父亲李某华家躲避。将儿子放在父亲家后,李某某在村西侧河道内投河自杀。后村民发现李某某尸体报警。经鉴定,李某某系溺水致死。
此案中,因张某某在村外居住,村民对李某某是否被殴打不知情,张某某父母也有包庇思想,被害人尸体无明显外伤,侦查初期证据收集较困难。为此,检察机关提出以殴打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为取证方向,根据李某某曾被殴打住院线索,调取李某某就诊书证,李某某父亲、母亲、儿子、医生证言等证据,证实张某某多次殴打李某某的事实。
审查起诉阶段张某某辩解,虽殴打过李某某,但李某某系迷信寻死,其殴打行为不是李某某自杀原因。检察机关开展自行侦查,一是询问李某某父亲,证实李某某案发当日口唇破裂、面部青肿;二是讯问张某某、询问李某某儿子,证实李某某自杀前流露出悲观厌世想法,被殴打后精神恍惚;三是询问张某某父母,因张某某被取保候审后殴打其父母,其父母不再包庇如实作证,证实张某某酗酒后经常殴打李某某。
办案中,该案准确适用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情节。最高检表示,《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2020年8月28日,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6年。
如何正确认定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故意伤害犯罪与正当防卫?案例四“毛某某故意伤害案”给出参鉴。
该案中,王某某经常酒后打骂妻子毛某某。得知毛某某将自己被打的事告诉朋友后,王某某说晚上回家要砍断毛某某的脚。于是,毛某某买了一把刀,藏在卧室衣柜内。当晚王某某回家后,在客厅边喝酒边打毛某某,并将菜刀放到饭桌上。后因孩子哭闹,毛某某回卧室哄孩子。王某某酒后进入房间,继续打毛某某,说要用菜刀砍断毛某某的脚,并走出房间拿菜刀。毛某某从衣柜拿出刀向王某某身上乱砍,经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据村民反映,王某某经常酒后对毛某某实施家暴,还多次殴打亲友、邻居,认为毛某某的行为是反抗家暴,希望对其从轻处理。检察机关认为,毛某某面对现实、紧迫的人身危险取刀反击,属于正当防卫,虽事先准备刀具,但不影响防卫性质。王某某徒手殴打,实施的是一般暴力行为,虽声称要拿菜刀砍毛某某,但在尚未使用可能危及生命或可能造成重伤的工具或高强度手段时,毛某某用刀砍王某某,其防卫手段及损害后果与不法侵害明显失衡,属于防卫过当。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毛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表示,应妥善把握家庭暴力引发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有家庭因素牵涉其中,要兼顾维护家庭稳定、修复被损坏的家庭关系、尊重被害人意愿。对犯罪嫌疑人具有防卫性质、自首等法定情节,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案例五“武某某、陈某某、傅某某故意杀人案”表明,处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时,应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傅某明酗酒后常打骂家人,社区民警、村干部曾多次前往劝解。2018年7月5日21时许,傅某明在家酗酒,与妻子武某某、女儿傅某某发生争吵,并欲打傅某某,被女婿陈某某挡下。傅某明到厨房拿起菜刀欲砍傅某某,陈某某在阻拦过程中被傅某明划伤手臂。傅某某、陈某某、武某某合力将傅某明按倒将刀夺下。武某某捡起半截扁担击打傅某明头部,致傅某明昏倒。
傅某明清醒后往屋外逃跑,并大声呼救。武某某担心日后被继续施暴,提议将傅某明抓住打死,并在傅某某与陈某某协助下,用尼龙绳勒住傅某明颈部直至其断气。随后武某某让傅某某报警,3人在家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经鉴定,傅某明系他人勒颈窒息死亡。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检察机关认为,本案是典型的家暴被害人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杀死施暴者刑事案件,傅某明有重大过错,结合三被告人的自首、从犯、未成年等量刑情节,提出酌情从宽量刑建议。2019年4月1日,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武某某有期徒刑5年;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判处傅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