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农民日报 版次:第008版:版名:民主法治 日期:20200514
搭建三级平台 变末端管控为源头治理 开展专项整治 严格执法护农 图片新闻 这些案例告诉你 破坏环保啥后果 “一简三优”+“多元调解”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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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下一篇 2020年05月14日 上一期  下一期

这些案例告诉你 破坏环保啥后果

本报记者 高雅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统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是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村,环境资源不仅关系到农民生活水平,更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近年来,各地法院不断强化修复性司法理念,依法审理生态环境诉讼案件,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修复司法措施,为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乡村贡献力量。

  2019年,人民法院审结社会组织、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1953件,督促污染者处理固体废物1.48万吨,修复土壤、水体4224万立方米,修复土地、林地、矿山46821平方米。今天,通过3个有代表性的案例,来看法院如何为生态环境修复提供司法保障。

  

  传统村落原貌遭破坏 镇政府怠于履行监管被判违法

  传统村落是拥有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也是农耕文化不可再生的人文遗迹,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社会和科学艺术价值。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对于传统村落发展规划不明确,推动保护措施不积极,导致村内无序修旧房、建新房的行为破坏了传统村落原貌,全国首例以保护传统村落为目的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发生在贵州省。

  在贵州省黔东南自治州,426个村落被列为中国传统村落,榕江县的宰荡侗寨和归柳侗寨就位列其中。榕江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在两个村寨的传统村落保护区范围内,乱搭乱建、违法占地、占用河道建房等问题突出,传统村落遭受严重破坏,榕江县栽麻镇人民政府存在怠于履行保护职责的行为,遂向栽麻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两个月后,问题仍未解决。

  2018年12月,榕江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栽麻镇政府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要求其继续履行对宰荡侗寨和归柳侗寨的监管保护职责。

  贵州省黎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栽麻镇政府对辖区内的传统村落依法负有监管保护职责,此前虽然对部分违法违章建筑进行整治,取得一定效果,但仍应继续履行其法定职责。一审判决确认栽麻镇政府的行为违法,应继续履行其监管职责。

  正如本案的裁判理念,完善多元共治机制可以有效促进生态环境修复。“各级法院参与构筑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系统治理体制,推动建立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环境资源保护主管机关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发挥环境资源保护主管机关在生态环境修复中的主导作用,在环境损害鉴定、修复方式选择、判决执行监督等方面有序衔接,形成环境资源保护合力。”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表示,法院通过公布修复方案、组织听证、发放调查问卷、公众参与修复效果评估等方式,积极拓宽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的渠道,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的生态环境治理格局。

  

  非法向农村倾倒危险废物 被告人适用环境保护禁止令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国家的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但有的人却知法犯法,在从事环境保护、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中实施犯罪,法院依法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2017年9月,原贵州省某铝业公司环保科科长、被告人田某,在明知另一被告人阮某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情况下,让其帮忙处置一批废阴极块。当年10月,被告人阮某雇佣车辆将1298.28吨固体废物运至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董家堰村,卖给回收废旧物资的被告人吴某。后发生退货,应阮某要求,吴某又将该批固体废物中的1000余吨运至贵阳市修文县军民村,并于次日雇人将剩余固体废物倾倒。

  据检测、评估,董家堰村固体废物堆放地地表水洼水体内氟化物严重超标,处置危险废物、修复场地生态环境、化验检测等费用为379.6万元。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田某、阮某、吴某任意处置含有危险废物的工业废物1000余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达379.6万元,后果特别严重。鉴于各被告人均是初犯,且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等情形,法院依法从轻处罚。以污染环境罪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万元至2万元不等,并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被告人田某从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活动;禁止被告人阮某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经营活动。

  “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当贯彻预防优先理念,特别是注重发挥行政诉讼的预防和监督功能,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消灭在源头或者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最高法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旭光表示,本起案件涉及刑事禁止令的适用。

  在实践中,环境保护禁止令,不仅适用于刑事诉讼,也越来越多地被适用于民事诉讼。“实施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是环境资源审判落实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体现,它突破了有损害才有救济的传统理念,将生态环境保护的阶段提升至事中甚至事前,有助于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避免生态环境遭受损害或者避免生态环境损害进一步扩大。”王旭光说。

  “由于环境资源民事、行政诉讼中尚无专门法律规定,加之环境保护禁止令直接影响被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实践中应依法审慎予以适用。”王旭光强调,判案时要完善适用条件,综合考量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超标排放、是否取得行政许可、是否具有现实而紧迫的重大风险、是否损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环境权益等案件因素。要遵循比例原则,区分个案中各不相同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形,避免出现保护不足和过度保护两种倾向,要辅之以程序保障,确保适用程序的正当性。

  

  非法采伐两株野生红豆杉 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在农村,上山挖树,种植在自家院子本是平常事。但是,一些人受利益驱使、缺乏法律意识,采挖、移栽珍贵野生植物,破坏生物多样性,导致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类案件时有发生。

  2017年3月初,被告人张某以400元的价格购买重庆市梁平区某园场内红豆杉1株,上山采挖后,雇请他人搬运并栽种在自家花园内。此后,张某在梁平区猎神村采挖另一株红豆杉时被发现。当日,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经鉴定,案涉2株红豆杉均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并且已经死亡。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某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规定,非法采挖2株野生红豆杉,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张久长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二审过程中,张某主动申请并积极履行生态修复协议约定的修山抚育和补植复绿义务,主动缴纳罚金2万元,二审法院认为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改判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

  “案涉红豆杉是我国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具有重要的科学、经济和观赏价值,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案件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近年来,各级法院积极创新审判执行方式,形成了‘司法+生态修复’审执模式,注重构建生态环境修复过程中的信息共享、监督保障、检查验收、评估回访、风险防范等配套机制,确保修复取得实效。”陶凯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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