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以工代赈是扶贫方式“授之以鱼”到“授之以渔”转变的有效途径。与传统以直接补助为主的“授之以鱼”的扶贫政策相比,以工代赈是以设置专项扶贫基金的形式,调动贫困群众参与到工程建设当中,在建设过程中,贫困群众能够接受较为系统的培训,无论是工作能力还是工作态度均可以得到提高,扶贫效果兼具长期性与综合性。
近日,国家发改委、中央农办等九部门发布《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种扶持政策。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积极开展以工代赈,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乡村建设行动的重要着力点,是加快补齐“三农”短板的重要抓手,也是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积极举措,有着极为重大的意义。
实施以工代赈是加快补齐农村基础设施短板、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保障。2020年是我国决胜脱贫攻坚战的收官之年,也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近年来,我国逐渐形成了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农村减贫8000余万人,脱贫攻坚成效显著。但不可忽视的是基础设施薄弱、“因病返贫”“因疫返贫”等现象依旧存在,扶贫工作仍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大力推进“以工代赈”方式,要从根源着手,开展专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并调动贫困群众参与其中,以工换酬,增加当地就业岗位,提高贫困户收入,实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扶贫方式创新的有效结合。
实施以工代赈是扶贫方式“授之以鱼”到“授之以渔”转变的有效途径。与传统以直接补助为主的“授之以鱼”的扶贫政策相比,以工代赈是以设置专项扶贫基金的形式,调动贫困群众参与到工程建设当中,在建设过程中,贫困群众能够接受较为系统的培训,无论是工作能力还是工作态度均可以得到提高,实现了扶贫方式“授之以鱼”到“授之以渔”的转变,扶贫效果兼具长期性与综合性。
实施以工代赈是农民有效嵌入基础设施建设全过程的创新举措。现阶段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由于部分基层组织管理能力不足,建设规划缺乏对农民意见的采集,项目实施缺少农民监督机制,“自下而上”的民主参与机制没有打通。以工代赈吸纳大量贫困群众参与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与管护当中,有效实现了农民参与建设、参与监督、参与管护的全程嵌入机制,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基础设施建设的透明性、公开性与公平性。
好政策需要好落实,以工代赈能够释放诸多利好,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各地的实际情况,充分预估有可能存在的壁垒及困难,完善相关体制机制,拿出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法,充分激发以工代赈的最大效能。
实施以工代赈要做好总体规划。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总体规划不合理现象较为普遍,不少村庄规划编制、建设与管护处于无组织状态。在实施以工代赈过程中,要在总体建设规划、年度建设方案、“以工代赈需求度”等方面做好项目编制,梳理系统的项目清单。
实施以工代赈要形成部门协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参与部门广泛,涉及财政、国土、发改等诸多部门,若无明确的“统一领导、协同发力”机制,势必导致“九龙治水”局面。实施以工代赈必须坚持统一领导、规划先行、落实责任主体,把农村基础设施视作“一盘棋”,统筹发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协调作用,明确责任分工,整体推进建设管护工作。
实施以工代赈要规范资金使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乏第三方监管,“补农吃农”现象时有发生,另外财政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使用不平衡,小型的农村工程(村内道路、排水设施等)很难得到财政支持。为此要做好立项、配套、审批等工作,规范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范围与使用方式,做到专款专项、专人管理、第三方监管。
实施以工代赈要多途径增加补助标准,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地方政府限于资金约束,难以形成有效的资金配套机制,因此必须要创新以工代赈资金来源方式与方法。一是各地可将符合条件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按规定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抗疫特别国债支持范围。二是调整地方配套资金政策,对于财政困难的地方政府,适当采取“钱补+物补”结合的方式。三是发挥政府撬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村庄基础设施建设与休闲旅游、特色产业相结合,拓展以工代赈资金来源。
实施以工代赈要优化验收机制。乡镇作为以工代赈实施主体,其规划设计与统筹协调的成本较高,加之无专项办公经费、以工代赈验收缓慢,会导致地方政府财政紧张。因此一是要提高验收效率,采取“建设一批,验收一批”的政策。二是要健全验收流程,项目工程竣工后,根据工程进度深入项目点,对照工程质量要求开展验收,对验收发现的问题及时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引入第三方监管平台,确保验收的透明化。
实施以工代赈要开展督查激励。建立“中央—省—地方”三级督导激励机制,对推广以工代赈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市县给予激励表扬,并在安排国家和省级以工代赈专项投资时予以倾斜支持。同时,将以工代赈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实施动态跟踪考核,把建设成效作为评先评优和各级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