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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型农业遗产保护刻不容缓

郑茂霞 孙现富

  水利型农业遗产是指劳动人民为发展农业而修建的以围堤、河闸、引水渠等为代表的水利设施遗存、遗迹、遗址。

  在我国的广袤大地上,存在着数量众多、形态多样、存世久远、气势恢宏的农业水利设施,虽然随着时代发展变迁,它们正逐渐被现代化的水利设施所取代,但其作为展示农耕文明的“天然博物馆”,作为记载一方水土民俗文化、地理景观的“档案室”,具有深厚的历史、科学、社会和文化价值。

  令人遗憾的是,一些地方对水利型农业遗产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缺乏普遍认同,轻保护、轻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保护意识淡薄,任由遗产破败、损毁和消逝。

  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水利型农业遗产保护管理牵扯到文物、农业农村、水利、旅游等多个主管部门,加之遗产分布散、规模小或跨区域等因素,造成难以准确界定管理责任、明确产权关系、划定管理边界。

  另外,保障制度滞后也造成水利型农业遗产保护与文物、工业遗产等领域的保护协同性不够,未形成统一的文物和遗产保护矩阵。不少地方缺乏科学的修复保护人才资源和技术体系,难以提供有力支撑。保护管理经费严重不足,一些地方对这一领域甚至没有预算。

  在全面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让更多乡愁留得住、留得久的大形势下,水利型农业遗产保护刻不容缓。各级各部门要明确保护责任,从战略高度增强保护遗产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加强充分认识、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政府层面可成立多部门参加的委员会或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遗产保护中的重大问题,有序组织普查底数、论证方案、建立名录等工作。

  要明确文物、农业、水利等部门的职责,确定乡、村两级属地管理责任,搭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机制,强化协作,形成合力。研究制定保护管理规划和办法,与文物保护规划、乡村记忆工程相衔接,统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还要把水利型农业遗产保护纳入当地治理和执法体系,加强巡查管护,对破坏盗掘遗产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要鼓励与当地文物、旅游、博物馆等资源融合发展,因地制宜开发文化产品和服务。优化保护机制,完善投入机制,安排专项资金有序进行修复保护。有计划地培养一批专业保护队伍,提高保护管理能力。丰富保护形式,有条件的可以通过陈列馆等设施系统展陈遗产档案、历史传说、工艺流程等。加大宣传推广传播力度,配套建立中小学社会实践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发挥社会效益,营造保护遗产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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