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细化了扶持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强化了专业化服务组织的设备条件和管理制度,保护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为病虫害专业化防治服务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是突出了专业化服务在病虫害防治中的作用。从国内外经验来看,专业化服务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基础和必然要求。随着农村劳动力转移和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耕、种、收、储等各个环节的机械化都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在重要的田间管理环节,也就是病虫害防治环节,目前大部分地区仍然以一家一户背着喷雾器打药来完成,与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条例》中对专业化服务进行了专章表述,就是要突出其作用。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也称统防统治,是适应现阶段农业农村生产实际,适应病虫害防治规律,解决一家一户防病治虫难题的重要手段。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内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的产业是农业,服务的对象是农民,服务的内容是病虫害防灾减灾。从落实植保方针看,只有依靠专业化防治服务才能落实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从病虫害可持续治理看,绿色防控技术推广应用的难点在于如何将其变成农民自觉自愿的行为。随着防治用工费用在防治成本中的占比越来越高,只有通过专业化服务才能实现绿色防控技术的大面积应用。从科学安全用药来看,一家一户防治多年用一种农药等不合理用药的现象非常普遍,导致许多农药新品种上市2-3年就产生抗药性、防效下降,只有专业化防治才能做到交替轮换用药,延缓抗药性产生。从农药使用量零增长目标任务看,实践表明只能依靠专业化防治服务才能利用综合防治技术,减少用药次数,实现农药减量增效目标。
二是解决了制约专业化服务发展的关键问题。从2010年开始,随着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大力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专业化服务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截至2019年底,全国规范的专业化防治组织超过4万个,从业人员100多万人。近几年来,随着劳动力成本上升,受专业化服务利润下降、融资难等因素的影响,专业化防治组织发展遇到瓶颈。主要表现在:扶持政策不稳定。中央财政防灾减灾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专业化病虫害防治工作,但各地出台的实质性扶持政策不多,除少部分补贴防治组织作业费外,仍然以购买药剂为主,导致专业化服务工作推进的力度放缓。内生动力不足。专业化防治组织多以使用半机械化的中小型施药机械为主,导致服务规模有限,服务方式是以代防代治为主,所收的费用仅够支付机手工资。防治服务组织本身的盈利方式和空间都十分有限,发展壮大的内生动力不足。开展服务风险大。农作物病虫害属自然灾害范畴,具有不可预见性,当遇到病虫暴发危害时,防治难度加大、防治成本增加,防治组织承受的风险很大,同时也存在融资难的问题。《条例》的出台,将专业化服务纳入到病虫害防治体系中,为专业化服务发展提供了保障,明确指出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扶持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要求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的规范和管理,提供技术培训、指导、服务。
三是规范了专业化服务组织发展要求和有关责任。鉴于专业化服务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条例》对专业化服务组织条件和有关责任都进行了规范。一是明确专业化服务组织应当具备的条件。从农业生产过程来看,病虫害防治是技术含量最高、用工最多、劳动强度最大、风险控制最难的环节。因此,《条例》规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考虑到田间作业的实际需要和技术特点,规定田间作业人员应当能够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相关防治用品。二是明确专业化服务组织的有关责任。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的是一种有偿的病虫害防治服务方式。签订合同的目的是约束双方履行各自的职责,达到约定的目标,并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治服务组织和农民通过签订合同,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要承担法律责任。专业化防治服务组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建立服务档案,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等。为提高田间作业人员应对事故、意外伤害等风险的抵抗力,规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田间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国家鼓励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为田间作业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针对开展航化作业,要求提前进行公告,减少可能造成的农药飘失而导致的环境污染,以及对非靶标生物造成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