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日前,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从基本原则、管理制度、示范引领、政策体系等方面提出了下一步培育家庭农场的方向和措施。如何理解家庭农场的含义,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有何现实意义?请看本期专题解读。
今年2月2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中提出“启动家庭农场培育计划”,这次出台了与之相配套的《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这无疑能有效推动我国家庭农场的有序发展,也是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又一得力举措。
我们今天所用的“家庭农场”一词的含义与国际上通用的含义是不一样的。在国际上,家庭农场是泛指由农户家庭经营的农场,不论其农场规模大小,重在家庭经营。而我国目前所用的“家庭农场”一词,是特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一种现代农业经营方式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而对没有达到这一定义范畴、但也是农户家庭在经营的农业生产主体,归之为“小农户家庭经营”“农户农场”(简称为“小农户”或“小农户经营”,甚至直接称“小农”)。所以说,当前国内所用的“家庭农场”一词是一种特定政策层面的区分和用词。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报告首次使用了这种特定政策含义的“家庭农场”一词,将其作为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多处提到家庭农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从而“家庭农场”一词明确进入了公众认知的规模经营主体行列。
在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农业强国的进程中,小农基础上难以真正实现农业现代化,必须形成以规模化经营为主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但我国农业面临的最大现实难题是: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内,小农户经营仍将是我国农业的基本经营方式。因此,我们不得不正确处理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和扶持小农户的关系,既要发挥适度规模经营的引领作用和保持其健康发展,又要照顾到众多小农户这个现实基本面。我们常见的“农户+合作社”“农户+公司”“农户+合作社+公司”等实践就是试图兼顾两头的利益联结机制和经营形式,中央出台《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的文件也是出于这种基本现状和发展需要的考虑。但发展阶段的兼顾性做法毕竟不是从根本上解决农业现代化问题,只是为了使农业现代化的转型发展过程走得平稳顺利一些,尽量减少减弱这一过程中的负面社会冲击。也正因为如此,我国在农场规模政策中把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作为新型经营主体的促进重点。
家庭农场作为一种重要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得到了政策层面的有力支持,2014年2月24日农业农村部(原农业部)专门发布了《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这一文件有效推动了家庭农场的发展,目前全国纳入农业农村部门家庭农场名录的家庭农场近60万家,此外还有很多没有纳入名录的家庭农场,可谓发展势头良好。但从总体数量看,当前家庭农场的数量远远不能满足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从个体上看,家庭农场的发展也是不充分和不平衡的,同样远远不能满足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需要做实做强。
在工业社会中,农业是一个弱质产业,农业承担着市场和自然双重风险,现代农业的投资量高、回收期长、回报率低,得不到回报的公共产品多,需要实质性的政策支持,这也是全世界发达国家补贴农业的根本原因。在“大国小农”、人均资源紧张的我国,恰逢经济快速发展的历史阶段,农业相对衰落明显,农业农村要发展要现代化,必然离不开政策的大力支持。家庭农场的发展也是如此,尤其在家庭农场培育初期。政策支持不仅体现在财政、金融、保险、社保等经济方面,也应当体现在引导、咨询、培训、社会化服务等“软性”支持方面。
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就是要一方面把发展立足点放到有意愿、有潜力的农户上,通过财政、金融、保险、社保等经济支持政策和引导、咨询、培训、社会化服务等“软性”支持政策,形成鼓励支持发展家庭农场的良好氛围,让那些有长期稳定务农意愿的农户能够稳步扩大经营规模,逐步发展成为规模适度、生产集约、管理先进、效益明显的家庭农场,稳步形成千百万家庭农场搞现代化农业的局面。另一方面,通过对家庭农场提质增效,增强竞争力,为农业现代化提供主力军,为乡村振兴提供坚实的农业产业基础。
培育家庭农场的重要意义还体现在能够有力推动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是得到政策鼓励和支持的我国又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我国目前的合作社实践看,合作社成员中,家庭农场是合作社中最坚定和最有力的成员群体,甚至有不少合作社的带头人或核心力量是家庭农场。从合作社的国际实践看,即使在欧美发达国家,家庭农场也是合作社的基本细胞和主体成分。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能与支持农民合作社形成良性的叠加效应。